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4********3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执字第9662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恢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69481.44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55399.23元、罚息24198.69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2. 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实际应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债务之日止); 3. 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案件受理费9691元,诉讼保全费32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 本案执行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暂合计:562635.36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2015)青羊民初字9662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崔旭、陈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69481.44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55399.23元、罚息24198.69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