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钦仲案字第250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容华返还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给申请人(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从2014年11月15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9500元给申请人;四、本案仲裁费用684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在履行本案义务时直接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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