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钦仲案字第250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容华返还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10月1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给申请人(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从2014年11月15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9500元给申请人;四、本案仲裁费用684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在履行本案义务时直接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