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6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8民初3719号
案号
(2018)川0108执1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均东、陈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和支付截止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58672.01元、逾期利息326728.82元、逾期罚息25999.19元。二、被告曹均东、陈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逾期利息和逾期罚息。逾期利息依照贷款利率标准计收,逾期罚息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收,均以贷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曹均东、陈英抵押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年路5号先农坛小区4栋2单元10层2号房屋(权0115969)在上述债务且以不超过102.9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陈英抵押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无号小岛花园城三期30栋-1~3层2号房屋(权0187042)在上述债务且以不超过362.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五、被告四川望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曹均东、陈英的前述给予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望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均东、陈英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均东、陈英、四川望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4-25
发布时间
2018-05-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川0108执1363号
立案日期
2018-04-25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4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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