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义马市金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81民初1075号 |
案号 |
(2016)豫1281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宏军刘义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454617.99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3124.76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义马市金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6元,减半收取4233元,由被告陈宏军,刘义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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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8105339718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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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义马市千秋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