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广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8********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28民初414号 |
案号 |
(2020)鲁0828执1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桂花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5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广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