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4民初899号 |
案号 |
(2020)桂0324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主文:被告武健华给付原告王玲货款1053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05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