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8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201民初2180号
案号
(2017)黔0201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斌、贵州铁马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静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96000元,合计3096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从2014年5月8日算至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二、被告李斌、贵州铁马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静因实现债权而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时间
2018-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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