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5********2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555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1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54 593.07元;二、被告耿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54 593.07元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共计7 903元(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自2017 年5 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耿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6 910元;四、如被告耿丽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L39V2宝马1系M轿车一台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沈阳舆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5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耿丽、沈阳舆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时间
2019-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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