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瀍民初字第359号
案号
(2017)豫0304执恢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瀍河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马晓波人民币2143700元,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给付原告马晓波人民币143700元,余款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马晓波人民币4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还款期间,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按月息2.8%向原告马晓波支付利息;二、如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时间足额还款付息,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违约金额的20%向原告马晓波支付违约金,原告马晓波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李花端、郭孟军、洛阳恒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985元减半收取139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92.5元,被告郭孟军、李花瑞、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恒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时间
2018-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豫0304执恢41号
立案日期
2017-11-23
执行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8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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