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9********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瀍民初字第359号 |
案号 |
(2017)豫0304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瀍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马晓波人民币2143700元,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给付原告马晓波人民币143700元,余款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马晓波人民币4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还款期间,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按月息2.8%向原告马晓波支付利息;二、如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时间足额还款付息,被告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违约金额的20%向原告马晓波支付违约金,原告马晓波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李花端、郭孟军、洛阳恒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985元减半收取139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92.5元,被告郭孟军、李花瑞、洛阳杰达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恒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豫0304执恢41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89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