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红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6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25民初4234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1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闫红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丽萍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18年2月23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从2018年4月19日起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支付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闫红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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