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华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6********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26民初366号
案号
(2020)鲁0826执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微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卓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 897.3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78 913.18元,之后的利息以194 89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林华磊、刘道永、鲍业宁对被告卓德强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华磊、刘道永、鲍业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卓德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407元,由被告卓德强、刘道永、林华磊、鲍业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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