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203********3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6民初1150号
案号
(2020)闽0426执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426民初1150号原告:张玲丽,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105号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303280049。委托诉讼代理: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杰,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里3号3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0630303x。原告张玲丽与被告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玲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杰支付张玲丽股票亏损款800,00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从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2.由吴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间,张玲丽与吴杰经朋友介绍相互认识,认识后吴杰以自己具有证券操作知识,并向张玲丽提出双方可以共同合作购买股票。2016年12月,经双方协商后张玲丽便将资金及证券账户交付给吴杰操作。因吴杰操作的股票出现巨额亏损,于是在2018年6月3日双方便对账户的亏损进行了结算,经结算确认吴杰应承担亏损金额为800,000元,并约定吴杰若在2018年8月3日前支付张玲丽400,000元,剩余的债务张玲丽将给予免除。若未能在2018年8月3日前还款的,吴杰除支付800,000元外还应承担从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损失等,双方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上述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杰未能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张玲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间,经朋友介绍,张玲丽与吴杰相识。2016年12月,张玲丽将资金及证券账户交付给吴杰操作。2018年6月3日,张玲丽(甲方)与吴杰(乙方)对证券账户的亏损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自2016年12月份起由其操作甲方证券账户,给甲方造成亏损约120万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一、乙方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到2018年6月1日,此后乙方不再为操作上述证券账户。二、乙方应承担亏损额80万元,如乙方在2018年8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40万元款项,则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支付余下的40万元款项。三、如乙方未在2018年8月3日前向甲方偿还40万元款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80万元款项,并自2018年6月3日起到乙方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0.6%计算甲方损失。四、乙方未于2018年8月3日前还款的,甲方可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甲方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住所地为乙方有效的联系地址,如有诉讼亦是法院有效的送达地址,一经发出通知,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收到均发生送达效力。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杰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17日,张玲丽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玲丽与吴杰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吴杰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张玲丽要求吴杰返还款项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玲丽要求吴杰支付款项800,000元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吴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对张玲丽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玲丽款项8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吴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德林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曾玉水书 记 员 吴 鑫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