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进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23********4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1805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1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进福于202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林振莲购买房款500000元,并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以购房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133667元以及房屋修缮费用66333元,共计200000元;上述款项由许进福直接汇入林振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涵江石庭分理处开立的6229881841833333账户;林振莲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二、若许进福未能按时足额向林振莲还清第一项所确认的款项,林振莲可就许进福未归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尚未履行的购房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许进福还清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之前,本案所查封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官庄村41号的不动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荔集建(99)字第011330号】不予解除查封;四、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官庄村41号的不动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荔集建(99)字第011330号】归还许进福所有;五、若许进福能按时足额向林振莲还清第一项所确认的款项,林振莲于2020年7月22日前向许进福归还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官庄村41号的不动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荔集建(99)字第011330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门牌证原件、大门钥匙;若许进福未能按时足额向林振莲还清第一项所确认的款项,则该不动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门牌证原件、大门钥匙继续由林振莲保管,直至还清为止;六、林振莲在2020年6月11日之前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官庄村41号的不动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荔集建(99)字第011330号】所作修缮而支出的修缮费用,不得再向许进福主张;七、林振莲与许进福不得再以《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为依据再另行主张违约责任;八、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许进福承担(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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