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3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795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3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姜春艳货款157,083元;二、被告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姜春艳利息,(以未付货款157,083元为基数,起止时间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被告白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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