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3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1795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3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姜春艳货款157,083元;二、被告白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姜春艳利息,(以未付货款157,083元为基数,起止时间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被告白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