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5********0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3566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1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申请人林海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03 334元及截至2016年4月26日的利息20 024.86元,手续费10 111.04元,滞纳金1 963.41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强制被申请人成都市金堂县金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林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R72M1的奔驰牌汽车有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强制二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 3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 892元; 6、请求贵院依法将二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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