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6********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6民初940号 |
案号 |
(2020)浙0326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平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昆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2234.35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4月9日为254.71元,剩余^~^罚息以未还本金1223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7350%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限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昆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68400.15元及期内利息1798.63元、期内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9日为24.46元,剩余期内利息复利以179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0%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及罚息(截至2020年4月9日为546.75元,剩余罚息以未^~^还本金6840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限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昆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18000元及期内利息(截至2020年4月9日为8108.05元,剩^~^余期内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0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内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9日为124.95元,^~^剩余期内利息复利以每月结欠利息额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1.7450%分段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昆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