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飞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3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14454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35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已退出口退税款损失5981934.22元并支付利息(以5981934.2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未退出口退税款损失2176329.38元并支付利息(以2176329.38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缴纳的增值税款6915722.86元并支付利息(以6915722.86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缴纳的地税款(增值税附征税费)829886.74元并支付利息(以829886.7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东莞市薏莎实业有限公司、周飞洪、雷梅燕、周飞龙、黄大琼、陈前龙、周岳凤对被告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东莞市薏莎实业有限公司、周飞洪、雷梅燕、周飞龙、黄大琼、陈前龙、周岳凤负担受理费126320.25元、保全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