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一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1********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02民初3328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2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毛一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金穗支行本金9995.78元、利息469.64元、消费手续费232.2元,并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继续支付利息。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金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毛一杰承担7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金穗支行承担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