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2********6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926民初1059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发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5年4月3日至判决的履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朱丽丽、李岳朋、岳先艳、张恒超、张淑瑞、张志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被告林发顺、朱丽丽、李岳朋、岳先艳、张恒超、张淑瑞、张志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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