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3民初2322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山东天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超以武汉中鸿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部代表人名义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智能温室施工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天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定金50000元。三、被告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两栋基础土建工程款557577.22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被告蔡超偿还债务完毕之日止)。四、被告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67273.17元。五、驳回原告山东天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7元,由原告山东天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8元,由被告蔡超负担1254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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