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7********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95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王亮、王志红、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亮、王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借款本金262,778.9元、利息4,384.47元、利息罚息43.6元、本金罚息17.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7年5月17日);并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王亮、王志红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亮、王志红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8元、保全费1,863元,由被告王亮、王志红、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亮、王志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