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4110号之二 |
案号 |
(2020)黑0110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黑龙江拓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款 4 459 388.49元;二、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黑龙江拓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4 459 38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 475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48 475元(黑龙江拓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负担,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黑龙江拓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黑01民终10411号本案按上诉人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475.00元,减半收取21,737.50元。由上诉人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诸葛士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11083995700A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杨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