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370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4民初3233号
案号
(2022)辽0124执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益兴截止2021年10月25日的欠款260万元及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陈春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临沭县佳翔养殖场和被告陈运翔在被告临沭县佳翔养殖场的12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被告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赵益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春鑫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原告赵益兴已预交,由被告临沂市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春鑫负担1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赵益兴负担0元,应予退还1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春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9796189370J
登记机关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临沭县玉山镇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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