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1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28民初2690号
案号
(2020)鲁1428执恢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428民初2690号原告:马保山,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军店村198号,身份证号码:372424196907061019。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军,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洋港居委会一组69号,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04131719。被告: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陈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39189463y。法定代表人:袁军,总经理。被告:顾正梅,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洋港居委会一组69号,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12081769。原告马保山与被告袁军、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顾正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袁军、顾正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保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袁军、顾正梅承担还款责任,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份,被告找到原告处购买棉籽壳并亲笔手写了欠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4000元拒不支付。因该欠条是由袁军亲笔所书写,该债务由袁军承担。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经营者是袁军,该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顾正梅和被告袁军是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袁军、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顾正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与袁军经人介绍后相识,原、被告达成棉籽壳买卖口头协议,袁军在原告处购买棉籽壳五车。原告供货后,经结算,被告袁军欠原告货款164000元,袁军于2019年9月19日给原告写了欠据,并承诺于2019年9月底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袁军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袁军购买原告的棉籽壳未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6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袁军未按承诺向原告付款,构成违约,袁军应自违约之日起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责任,其要求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该诉讼请求。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袁军、顾正梅属夫妻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诉系袁军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顾正梅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马保山货款16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欠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偿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马保山对被告江苏梦之园菇业有限公司、顾正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诉讼保全费1340元由被告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玉海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哲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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