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振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9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特754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4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协商确认,张振宇下欠侯永生劳务费12000元。张振宇自愿定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侯永生劳务费4000元,定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侯永生劳务费4000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侯永生劳务费4000元,共计12000元。二、张振宇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按期支付劳务费,侯永生可就剩余未支付劳务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侯永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侯永生与申请人张振宇于2020年8月14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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