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1********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刑初924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位书战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周建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吴菊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唐昭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梁金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彭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洛阳铲2把、普通铲子1把、工兵铲1把、探针1根、金属探测仪1个、发电机1台、电镐1台、工具包1个、电锯1台、绳子2条),由扣押机关新密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