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9********6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22民初666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乐敏、冯双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会霞清偿货款106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3810元,由原告张会霞负担220元、被告王乐敏、冯双才负担35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