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明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5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924执293号、(2017)闽0924民初850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恢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结果:被告吴明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玲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4日前的利息30000元;剩余利息按季利率2%并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2.50元、减半收取3036.2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吴明灿负担。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吴明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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