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佘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3********5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723民初1193号
案号
(2020)闽0723执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光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志方、佘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7月19日前结欠利息958.33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95%计);二、周仕明、林张英、彭志刚、江崇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仕明、林张英、彭志刚、江崇兰承担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志方、佘金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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