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刑初499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健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卢建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廖上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陆均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韦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潘善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陆志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杨安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黄爱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