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农海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6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7民初3403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农海江向原告刘志福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刘志福已预交),由原告刘志福负担752元,被告农海江负担139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