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农海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6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3403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农海江向原告刘志福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刘志福已预交),由原告刘志福负担752元,被告农海江负担13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