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5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22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221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黔022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六盘水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支付2017年12月28日前的利息372,568.77元,本息合计2,372,568.77元;2017年12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0.6875‰,由被告六盘水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刘红艳、黄志安、刘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刘红艳、黄志安、刘钰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就其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0元,由被告六盘水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聚兴源工贸有限公司、刘红艳、黄志安、刘钰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黔0221执8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98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