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 0526 民初 1929 号 |
案号 |
(2019)黔0526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赵庆江、周勇、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赔偿原告金太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47092 元。二、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金太芬各项费用 56614.73 元。被告姜开兵垫付的医疗费16504.17 元,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总共赔偿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给被告姜开兵。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 1400 元,由被告赵庆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黔0526执6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