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2********8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5720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恢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二、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354元。三、被告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张春亭、纪秀枚,常好辉、蒲巧翠、纪秀媚、韩超、纪亚杰对被告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张春亭、纪秀枚,常好辉、蒲巧翠、纪秀媚、韩超、纪亚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5元,减半收取5798元,财产保全费4417元,共计10215元,由被告河南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张春亭、纪秀枚、常好辉、蒲巧翠、纪秀媚、韩超、纪亚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