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32民初498号 |
案号 |
(2017)鲁0832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中华、梁山华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兆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二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下剩借款本金380000元,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违约金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国华、梁山扬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显文、张龙平、梁山信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如被告李中华、梁山华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华、梁山扬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显文、张龙平、梁山信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张兆华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李中华、梁山华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华、梁山扬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显文、张龙平、梁山信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