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32********4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32民初498号
案号
(2017)鲁0832执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中华、梁山华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兆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二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下剩借款本金380000元,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违约金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国华、梁山扬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显文、张龙平、梁山信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如被告李中华、梁山华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华、梁山扬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显文、张龙平、梁山信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张兆华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李中华、梁山华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华、梁山扬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李显文、张龙平、梁山信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时间
2017-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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