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向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8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2民初3579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市琼飞照明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355606.62元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漯河市琼飞照明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前偿还55606.6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下余3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8月起至2020年1月被告于每月25日前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自2018年7月12日起,借款利息按年息10.85%计算,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年息10.85%的1.5倍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琼飞照明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可以和漯河市琼飞照明材料有限公司、胡增强、杨伟锋协商,以胡增强、杨伟锋名下的,位于临颍县颍川路北侧锦绣江南一幢4单元301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30325016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以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胡增强、杨伟锋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漯河市琼飞照明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臧志业、孔春娜、臧文渤、临颍县恒天然种植专业合作社、胡增强、杨伟峰、杨红旗、胡向锋、郭校伟、杨丽君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被告漯河市琼飞照明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