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5********1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03民初7345号
案号
(2020)豫1303执2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景涛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代偿款23323.12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23323.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景涛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费1910.8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李景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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