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二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3********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282民初394号
案号
(2017)豫1282执1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宝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二红、师焕平、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贠斌斌自愿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 7万元及利息 5 1 2 7 2 0 元,共计1 382 7 2 0 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 0 1 6 年 5月3 0日起计算至2018 年10月31日),并承诺白2017 年 3月份起至2 0 1 7 年 5月3 1日共三个月,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5 0 0 0 元; 自2 0 1 7年 6月1日起自2 0 1 7 年 1 2月3 1日共七个月,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剩 余借款本金6 1 5 0 0 0 元及利息 5 1 2 7 2 0 元于2 0 1 8 年 1 0月3 1日前 由四被告连带清偿完毕;二、被告朱二红、师焕平、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贠斌斌若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期限还款的,原告有权向法院 申请四被告履行全部借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时间
2017-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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