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贺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21********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14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8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贺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622688002656351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7045.81元、利息8202.27元、分期手续费1795.05元、违约金23794.4元等共计人民币90837.53元(截止至2018年5月11日,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全部付清时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照《领用合约》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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