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1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02民初3484号 |
案号 |
(2020)鲁0302执恢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0万元;二、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复利502 777.27元;三、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1.83875‰计算;以上三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杨忠军、马芳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杨忠军协议以位于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西路222号4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04-105979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忠军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 211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27 211元,由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杨忠军、马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