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9********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28民初866号
案号
(2018)鲁1728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财产损失131 437.5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财产损失56 330.37元。三、被告陈卫东赔偿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财产损失5 250元。四、被告通许县锦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财产损失1 750元。五、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时间
2018-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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