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4********7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4民初875号 |
案号 |
(2020)鲁0784执1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星、王俊霞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1139.64元,共计321139.64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惠涛、张元香、惠从山、周俊霞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涛、张元香、惠从山、周俊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星、王俊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7元,由被告惠星、王俊霞、惠涛、张元香、惠从山、周俊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