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4********7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84民初875号
案号
(2020)鲁0784执1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星、王俊霞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1139.64元,共计321139.64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惠涛、张元香、惠从山、周俊霞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涛、张元香、惠从山、周俊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星、王俊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7元,由被告惠星、王俊霞、惠涛、张元香、惠从山、周俊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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