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81********3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281民初693号
案号
(2019)豫1281执5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建军、张焕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457169.86元及利息96202.07元(2018年3月17日前的利息),2018年3月1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千分之10.2计算;二、被告义马市千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4元,由被告杜建军、张焕霞、义马市千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时间
2019-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1281执599号
立案日期
2019-04-01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5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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