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全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6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3民初4100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1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乐县越美制衣厂加工费104610元。二、驳回原告南乐县越美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全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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