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晋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02********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25民初2103号
案号
(2019)闽0425执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大田县全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偿还给福建大田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97,278.94元(含罚息和复息),合计1,197,278.94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福建省大田县华城物流有限公司、陈蕃汇、福建省大田县长信物流有限公司、庄丹丹、李家全、连晋椿对上述福建省大田县全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6元,减半收取计7788元,由福建省大田县全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华城物流有限公司、陈蕃汇、福建省大田县长信物流有限公司、庄丹丹、李家全、连晋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时间
2019-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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