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4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201号
案号
(2019)赣0302执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锦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本金642600元及借款内利息27310.5元(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13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32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7元,由被告萍乡市锦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时间
2019-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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