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4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311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1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锦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68,480元; 二、被告萍乡市锦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468,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苏红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2元,由被告萍乡市锦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红承担8,327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8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时间
2019-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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