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81民初6968号 |
案号 |
(2020)辽0181执2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贵波、金福珍、宫丽、李嘉兴、李嘉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3120元(其中含李嘉兴、李嘉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60000元);二、被告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贵波、金福珍、宫丽、李嘉兴、李嘉旺丧葬费人民币34564.50元;三、被告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贵波、金福珍、宫丽、李嘉兴、李嘉旺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四、被告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贵波、金福珍、宫丽、李嘉兴、李嘉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李贵波、金福珍、宫丽、李嘉兴、李嘉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丁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