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艳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1423********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81民初675号 |
案号 |
(2020)桂1481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主文:一、廖艳宁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秋兵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7.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梁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梁秋兵已预交),由廖艳宁负担1073元,由梁秋兵负担6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