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艳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1423********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81民初675号
案号
(2020)桂1481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凭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主文:一、廖艳宁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秋兵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7.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梁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梁秋兵已预交),由廖艳宁负担1073元,由梁秋兵负担6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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