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82********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刑初337号 |
案号 |
(2019)桂0521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慧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凤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星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四、被告人李俊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五、被告人刘克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六、被告人韩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七、被告人马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八、被告人王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九、被告人王增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被告人申利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薛建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二、被告人李保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三、被告人韩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四、被告人孙占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五、被告人罗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六、被告人李保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七、被告人张丕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十八、被告人张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十九、被告人马翔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二十、被告人燕志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十一、被告人陈明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十二、被告人郭香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十三、被告人樊精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十四、被告人杨济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十五、被告人宋运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十六、被告人武爱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十七、被告人高海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十八、被告人刘正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十九、被告人苏德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三十、被告人孙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三十一、被告人徐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十二、被告人鲍伶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三十三、被告人曲俊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三十四、被告人高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三十五、被告人孟庆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